问题 | 衢州哪些人可以申请落户 |
释义 | 在城镇中,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被视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房屋所有权的人、获得由政府提供的具有合法使用权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的人、租赁经过当地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出租房屋的人。同时,在本市市区申请落户的人员还需要满足在本市市区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连续满2年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其他人员包括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调入、录用的人员、被本市企业聘用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 法律分析 在城镇中,具有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被视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 1. 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房屋所有权的人; 2. 获得由政府提供的具有合法使用权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的人; 3. 租赁经过当地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出租房屋的人。 温馨提示:属于私房租赁申请落户的,应在落户地本市市区、县(市)城镇范围内无其他合法稳定住所。其中在本市市区申请落户的外省户籍人员,应在本市市区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连续满2年。 在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但有合法稳定就业的下列人员也可以申请: (1)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调入、录用的人员; (2)被本市企业聘用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营业执照的人员。 温馨提示:想在本市市区申请落户,应在本市市区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连续满2年。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才和专业技术人员也可以申请: (1)符合《衢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的高层次人才; (2)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 (3)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技师、高级技师相当职业资格人员、紧缺工种技术工人; 温馨提示: (1)县级以上政府规定属于突出专业技术、职业技能或者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特别需要的其他特殊人才、专业技能及特殊职业人员。 (2)被县级以上政府或市级以上人力社保等部门评为劳动模范、道德模范、优秀农民工、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的人员,可以在当地城镇申请落户。 拓展延伸 根据《上海市落户办法》的规定,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人员可以在本市市区落户: 1. 具有本市户籍的未成年人(含未成年人军籍、警备、消防等部队和武警部队的士兵); 2. 在本市具有合法稳定工作和合法稳定住所,并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1年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3. 在本市具有合法稳定工作和合法稳定住所,并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1年且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员; 4. 经本市人才中介机构认定的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且在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累计缴费满12年、具有研究生学历或者同等学位的人员; 5. 经本市公安机关认定的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员。 以上人员在本市市区落户需要符合相应的条件,并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同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则无法在本市市区落户。 结语 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或符合其他条件的人员,都可以在城镇中申请落户。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应满足相应的条件,如房屋所有权、公共租赁住房、营业执照等。同时,申请人应在本市市区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连续满2年。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以享受相应的便利措施,如城镇社会保险补贴、住房租赁补贴等。 法律依据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19-03-02)\t第十二条\t申请设立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申请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国务院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2005-05-19)\t第二十条\t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自治地方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的保障范围。中央财政设立少数民族教育专项补助资金,地方财政相应安排少数民族教育专项补助资金。 国家积极创造条件,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边境地区、贫困地区和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地区的义务教育给予重点支持,并逐步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农村实行免费义务教育。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19-03-02)\t第二十六条\t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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