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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金华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什么时间办
释义
    一、金华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什么时间办
    法定工作日(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0-4:30)
    二、金华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
    第五条
    第一款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第八节地役权登记
    第六十条按照约定设定地役权,当事人可以持需役地和供役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地役权合同以及其他必要文件,申请地役权首次登记。
    第六十一条
    第一款经依法登记的地役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持地役权合同、不动产登记证明和证实变更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地役权变更登记:
    (一)地役权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发生变化
    (二)共有性质变更的
    (三)需役地或者供役地自然状况发生变化
    (四)地役权内容变更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款供役地分割转让办理登记,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应当由受让人与地役权人一并申请地役权变更登记。
    第六十二条
    第一款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持不动产登记证明、地役权转移合同等必要材料,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
    第二款申请需役地转移登记的,或者需役地分割转让,转让部分涉及已登记的地役权的,当事人应当一并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拒绝一并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的,应当出具书面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同时办理地役权注销登记。
    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已经登记的地役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登记证明、证实地役权发生消灭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地役权注销登记:
    (一)地役权期限届满
    (二)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
    (三)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
    (四)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地役权消灭
    (五)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
    (六)其他导致地役权消灭的事由
    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地役权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将登记事项分别记载于需役地和供役地登记簿。
    第二款供役地、需役地分属不同不动产登记机构管辖的,当事人应当向供役地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供役地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后,应当将相关事项通知需役地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并由其记载于需役地登记簿。
    第三款地役权设立后,办理首次登记前发生变更、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提交相关材料,就已经变更或者转移的地役权,直接申请首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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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2:1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