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台州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受理条件有哪些 |
释义 | 一、台州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受理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定要求。 3、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办理行政确认,要求提供的一次性告知材料齐全或补正齐全的。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属实的。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形: 无审批数量限制。 二、台州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依据 1.《浙江省不动产登记工作规则(试行)》第四条:不动产登记按照申请、受理、审核、核定、登簿、发证等流程办理。需要进行不动产权籍调查的,申请前应当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 2.《浙江省不动产登记工作规则(试行)》第九条:申请人申请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变更、转移等登记的,不动产界址未发生变化的,可以使用原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不动产界址发生变化的,应当补充或重新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 3.《浙江省不动产登记工作规则(试行)》第十八条:申请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应当填写书面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制作固定格式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提供不动产登记申请人使用。依嘱托和依职权登记不填写书面申请。 共有人申请分别持证的,应当在申请书中明确。未明确分别持证的,按合并发放一本不动产权证书或证明办理。 4.《浙江省不动产登记工作规则(试行)》第十九条:申请不动产登记应当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明、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等申请材料。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监护关系等证明材料。 5.《浙江省不动产登记工作规则(试行)》第三十三条不动产登记依法需要进行公告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选择当地主要媒体、门户网站、村务公告栏、办事大厅等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法定期限。公告期限不计入办理时限。 三、台州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费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17〕16号)、《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车库车位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18]14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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