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杭州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受理条件 不动产登记申请经查验或询问,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受理: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 2、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二、杭州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受理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章第六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第四十七条承包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水域、滩涂以及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用地,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的,可以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地上有森林、林木的,应当在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时一并申请登记。 第四十八条依法以承包方式在土地上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生产活动的,可以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由发包方持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等材料申请。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由承包方持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首次登记。 第四十九条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方应当持原不动产权属证书以及其他证实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 (一)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事项发生变化的; (二)承包土地的坐落、名称、面积发生变化的; (三)承包期限依法变更的; (四)承包期限届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的; (五)退耕还林、退耕还湖、退耕还草导致土地用途改变的; (六)森林、林木的种类等发生变化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还应当提供发包方同意的材料。 第五十一条已经登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方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书、证实灭失的材料等,申请注销登记: (一)承包经营的土地灭失的; (二)承包经营的土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 (三)承包经营权人丧失承包经营资格或者放弃承包经营权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