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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伤情鉴定必须需要病历吗
释义
    不一定。伤情鉴定的主要依据就是病历,但是诊断证明也可以代替。
    伤情鉴定不一定需要病历,有的医院要等病人出院后才给病历,做伤情鉴定时,如果有病历当然可以做,如果没有病历,那只需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也可以。做伤情鉴定,只要有诊断证明,任何时候都可以做。因为伤情鉴定不同于伤残鉴定,伤残鉴定一般要出院后在可以做。
    《司法鉴定通则》
    第十二条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一、司法鉴定程序伤情鉴定的标准有哪些
    委托原则:属地为主、由下到上、逐级委托。
    鉴定人提出独立的鉴定意见。
    补充鉴定由原鉴定人进行。
    重新鉴定,公安机关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同一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当事人是否申请重新鉴定,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
    【需要进行鉴定的情形】
    人身伤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
    (一)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
    (二)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
    (三)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
    对人身伤害的鉴定由法医进行。
    【鉴定的委托】
    案件主办单位为鉴定委托的主体。
    委托单位应审查被鉴定人提供的病历资料真实性,并在病历资料复印件上盖章确认。
    委托单位必须经过认真调查确认当事人存在被伤害的客观事实,才能出具伤情鉴定委托书。
    【鉴定的受理】
    被鉴定人必须持有办案单位开具的伤情鉴定委托书、病历资料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相关的辅助检查资料(如x片、ct、mri片等)、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等,在规定时间由委托单位办案人陪同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法医应及时予以受理、检验。
    经检查,认为提供的病历资料不齐全或尚需到医疗部门进行其他检查的,委托单位应负责督促当事人及时进行相关的检查并收集、提供完整必须的病历资料。
    【不予受理的情形】
    因当事人材料不全、拒绝提供鉴定所需完整病历资料或进一步检查的,法医有权拒绝受理。
    办案单位没有开具委托书并提供鉴定所需完整材料的,法医不能正式受理,且不能出具正式鉴定文书。
    【鉴定的依据】
    法医伤情鉴定依据的标准为“两部两院”颁布实施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ga/t146-1996),《人体重伤鉴定标准释义》、《人体损伤程度司法鉴定指南》及法医学教科书可作为作出鉴定结论重要的参考依据。
    【鉴定时限】
    对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3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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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1: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