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情形下环境行政处罚撤销? |
释义 | 环境行政处罚的撤销情形及结案意义。根据《环境行政复议办法》和《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决定可能因证据不足、违法程序、超越职权等原因被撤销。然而,若撤销会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程序轻微违法对原告权利无实际影响,则可能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被撤销的行政处罚决定意味着案件结案,而公民或单位可通过行政诉讼或复议请求要求撤销或变更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一、什么情形下环境行政处罚撤销? 出现以下情形环境行政处罚撤销: 1、《环境行政复议办法》 第十九条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答复书,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事实及理由进行答辩,并提交当初作出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交上述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依法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6)明显不当的。 二、行政行为违法但不会被撤销的情形 《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四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三、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意味着应当结案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第六十七条【结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结案: (一)行政处罚决定由当事人履行完毕的; (二)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完毕的; (三)不予行政处罚等无须执行的; (四)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可以结案的其他情形。 若是因为实施了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平衡等行为的公民、单位,对自己受到的处罚不服,可以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请求,也可以向环境行政相关部门提出复议请求。提出请求的时候,可以明确提出希望行政处罚被撤销或者是变更等的请求。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环境行政处罚可以在以下情形下被撤销:1、环境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发现被申请人未提交相关证据和材料;2、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判决发现行政行为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或明显不当;然而,行政行为违法但不会被撤销的情形包括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不影响原告权益的情况。最后,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意味着案件应当结案,同时公民和单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复议请求,明确要求撤销或变更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固体废物及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予以查封、扣押: (一)可能造成证据灭失、被隐匿或者非法转移的; (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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