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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家属签字拒绝抢救违法吗
释义
    不合法,当事人需要急救抢救时,家属是没有权放弃抢救的,是否放弃抢救由患者自己决定,家庭放弃的可能会构成遗弃罪。尊重家属意见仅限于患者不能自主表达意愿的情况下,如果患者能够自主表达意愿,则必须征求患者意见。针对患者或者家属决定放弃治疗的情况,医院必须尊重患者的意愿,必要时应当以签署同意书的形式将患者或家属放弃治疗的决定给予记录,并要求患者或家属签字,从而避免不必要的纷争。
    在医疗诉讼中常常遇到这样一个问题,即医疗机构和医生是否有拒绝治疗权?现行法律规定的医师“不得拒绝治疗”,仅限于“急危患者”和“突发事件”两种情形。法律界和舆论界均比较强调对患者权益的保护,常常认为“患者有权拒绝接受治疗,医生无权拒绝施治”事实上,医方在一定的条件限定下,具有拒绝治疗权。
    1、患者及家属违反院规又不听劝阻
    患者必须服从治疗、遵守医嘱、遵守院纪院规,这也是医患关系中的一个基本规则。如“在医院不得大声喧哗”,限定患者亲友的探视时间等,均是为了维护全体患者的利益,保证患者获得有效治疗。
    为此,医方有权对患方违反院纪院规的行为加以劝阻或制止,当劝阻或制止无效时,为了不影响其他患者的休息和治疗,医方有权拒绝治疗,甚至责令其出院。还有的患者及家属要求用自己的医保卡或公费医疗卡,为其家属看病付费等,医院均理应予以拒绝。
    2、患方提出过分要求又不听劝阻
    现代医学飞速发展,人们对医学的期望过高,有的患者或家属往往会对医院提出许多不切实际的过分要求。
    如南京有一患者在做手术前,要求医院“必须保证不会产生任何手术并发症”,才肯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尽管这是一种较为成熟且成功率很高的手术,但由于患方的要求不切实际,超出了医学科学所能达到的期望值,故理所当然地被医院所拒绝。
    3、医生人身权利遭受威胁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身权是宪法赋予每一个公民的最基本权利,对医务人员当然也不例外。所以,当医生人身权利遭受威胁或不法侵害时医务人员当然有权拒绝治疗。尤其当今医患关系紧张,医生的人身屡遭不法侵害,甚至杀害医生的情形也时有发生,这一权利尤为重要。否则,医生将沦为“医奴”。
    4、患者不配合治疗
    这一情形是医界的一种普遍规则。
    由于医患之间在医学知识上的差异,为完成这种互动,达到医学最高期望之目的,医生必须处于主导地位,而患者只能处于配合地位。这种主导与配合的关系是建立在相互信赖的基础之上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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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20:37: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