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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遇到小区停车位纠纷怎么解决
释义
    本文探讨了小区停车位纠纷的解决方法。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应尊重业主的权益,积极寻找合适的解决方案。物业公司是受全体业主委托管理小区物业的,受全体业主委托收取停车费应是其职责范围,因此小区停车位纠纷可以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应该由物业出面解决。地上车位的归属规定可以分为三种情况:开发时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地面车位应属于开发商所有,未经规划而
    法律分析
    关于小区停车位纠纷的解决方法,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
    首先,关于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我们应该明确这些车位实际上属于业主共有。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尊重业主的权益,积极寻找合适的解决方案,以达成共识并解决问题。物业公司是受全体业主委托管理小区物业的,受全体业主委托收取停车费应是其职责范围。收取的停车费一部分是作为物业管理成本和交纳的税金,一部分作为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也就是说虽然增设的停车位是全体业主共有,但不代表是每个业主单个所有,业主对车位行使共有权,也可以体现在对共有车位收益的分配上。所以小区停车位纠纷可以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应该由物业出面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二、地上车位是怎么确定归属的
    1、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地面车位,且该车位不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的,车位应该属于开发商所有;
    2、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地面车位,但该车位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的,车位应该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3、建筑区划内,未经规划而用于停放汽车的地面车位,若该车位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共有部分的,车位应该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若该车位占用开发商或者他人的专有部分,则该车位应归属于开发商或个人。
    三、小区车位的权属规定是什么
    1、是地下或地上专用停车位,开发时规划为停车场地并符合产权登记技术规范的,且建设费用未列入开发成本和分摊面积出售给购房人,那么停车位的所有权应当属于开发商所有。
    2、是住宅小区的地上或地下停车位及用于临时停车的过道等,如果建设费已经列入开发成本或分摊面积之中,也就是开发商已从售楼款中收回了停车位的建设费用,那么,停车位的所有权就应当属于全体业主,其租金收入应归全体业主分配。
    第一种情况车位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均属于产权人,尚未出售的停车位收益应属于开发公司。
    第二种情况中,由于停车位权益归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开发公司无权擅自出售停车位的长期使用权。停车位的收益,应由物管公司收取并用于补充维修基金、物管等费用,以表明其业主群体的共同共有性质。
    结语
    小区停车位纠纷的解决方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首先,我们应该明确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实际上属于业主共有。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尊重业主的权益,积极寻找合适的解决方案,以达成共识并解决问题。物业公司是受全体业主委托管理小区物业的,受全体业主委托收取停车费应是其职责范围。因此,小区停车位纠纷可以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应该由物业出面解决。另外,地上车位的归属可以通过建筑区划内的规划来确定,若该车位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则车位应该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对于第二种情况中未经规划而用于停放汽车的地面车位,若该车位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共有部分的,车位应该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若该车位占用开发商或者他人的专有部分,则该车位应归属于开发商或个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三章 人民防空工程 第二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009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
    中央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中央预算;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地方各级预算。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负担人民防空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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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23:5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