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需不需要在死亡证明上盖派出所章? |
释义 | 死亡证明需要派出所盖章,具体程序是由直系亲属携带死者身份证、户口簿到派出所开具死亡证明,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内,户主、亲属、抚养人或邻居持死亡证明、户口簿及死者的身份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殡葬部门出具火化证明。 法律分析 一、死亡证明是否需要派出所盖章 需要的。 到派出所开死亡证明由直系亲属携带带死者身份证、户口簿到派出所开具死亡证明即可。 死亡证明: 公民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由公安司法部门出具死亡证明; 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由医院出具《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 二、具体的程序 死亡证明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持死亡证明、户口簿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死亡证明是指: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死亡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死亡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凭殡葬部门出具火化证明。 公民在暂住地死亡的,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者暂住地的户主、旅店管理人或者户内其他人员的申报,将死者的姓名和死亡的地点、时间、原因等及时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由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亡人家属的申报,也应给予办理死亡登记,如有可疑情节,可与死亡地的户口登记机关联系查对。 发现来历不明或者过路途中死亡的人,户口登记机关应与有关部门联系处理。如能查明死者姓名、常住地和死亡原因的,应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作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无法查明来历的,应将已经查明的事项和死亡情况登记备查。 结语 死亡证明的盖章需求是必要的。根据相关规定,直系亲属需携带死者身份证、户口簿前往派出所开具死亡证明。死亡证明的具体程序包括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等。对于公民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无法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的情况,由公安司法部门出具死亡证明;而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由医院出具《死亡医学证明》。暂住地和常住地的户口登记机关之间应进行联系核对。发现来历不明或过路途中死亡的人,户口登记机关应与有关部门合作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事赔偿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四节 勘验、检查 第一百三十一条 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 公诉案件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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