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申请工伤是在哪里申请? |
释义 | 申请工伤是在劳动保障部门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工伤认定应当由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 在现阶段,各地统筹地区不是按统一的行政级别设置的,而是根据具体情况设定的。这一点必须明确。根据有关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如自治州、地区行署等地的统筹层次,由各省、自治区确定。需说明的是,直辖市实行的是省级统筹,但其不承担工伤认定的具体事项。为此,《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第3款规定,应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的工伤认定,按照属地原则由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 从性质上讲,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如果有关个人或者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样规定有利于保护工伤职工和所在企业的利益。 一、工伤应怎样认定 工伤认定,是指国家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的政策、法规的规定,确定职工受伤或患职业病是因工造成的,还是非因工造成的事实。 1、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以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视为工伤的情形有: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对工伤认定的范围,应予注意的是,《工伤保险条例》对《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作了较大的修订,扩大了工伤认定的适用范围,增加了视为工伤的情形。新发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认定的标准更为准确、宽泛。增加了一项新的内容,“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对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只须在上下班途中,即可认定为工伤,而不必限制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由此可见,新发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加强了对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 我们国家一直以来要想做一个工伤认定的话,他是留着非常的麻烦的,对于普通的人员来说,他们可能不知道这样的一种专业的鉴定活动是到哪个地方来进行方面的鉴定,具体来说的话,应当是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来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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