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证是哥嫂子名已拆迁父母分家产已分给我去公证处能否公正成我的?以后房子下来办证也能改成我的名字 |
释义 | 这种情况下,只有当您办理了房子的过户手续之后,这个房子才属于您,这是因为,在我国,房子属于不动产,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即登记在谁的名下,这个房子就属于谁,登记在哥嫂名下,那房子就属于哥嫂。除非哥嫂配合,很难通过公证的方式确权到您名下。 在房子属于哥哥、嫂子的情况下,拆迁后分的安置房也属于他们,和您没有什么关系。 在房子拆迁之前,您没有过户也没有公证,拆迁之后再去公证的话,是要不到房子,这是因为,拆迁之后,房子就会变成拆迁款,变成拆迁款之后的话,标的就会变,标的变了的话,以前的协议对现在的拆迁款是没有效力的,只对从前的房子具有约束力。那这个时候,新分的房子也就不能成为您自己的,只能属于您的哥哥嫂嫂。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 【不动产登记申请资料】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二百一十二条 【登记机构的职责】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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