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负同等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的规定,赔偿义务主体只需就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现行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千元)的部分,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责任。根据交通事故当中,事故双方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以及客观上造成的后果来判断,由当事人有没有违反相关,以及违反程度,和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对造成事故所起的作用的大小,发生事故前后的主观心里及表现。如果双方综合过错大体相当,那么双方都是机动车的,承担同等责任就是各百分之五十。如果是一方是机动车,另一方式非机动车的,承担同等责任是,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六十,非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四十。正常来说都由双方保险公司互相赔付对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