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增建筑物是否属于抵押物 |
释义 | 不属于。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新增建筑物部分指的是,在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时,还没有建设完成的部分、以及规划内尚未建造的建筑物。 风险提示:金融公司(抵押权人)在接受债务人(抵押人)用建设用地使用权或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办理抵押的,应当在办理抵押登记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在建建筑物抵押范围是否包括续建部分; 2、在建建筑物抵押范围是否包括新增部分或规划内还未建造的部分; 3、已完成的部分具体是哪些。 土地上新增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对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由于其不在抵押合同约定的抵押财产的范围内,因此不属于抵押财产。为了实现抵押权,需要处分抵押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如果该土地上已存在建筑物,只有将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才能实现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实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处分抵押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虽然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仍可以将其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抵押财产的范围包括: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内等容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等。 不能抵押的情形有: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七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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