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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不符,如何处理?
释义
    合同约定建筑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误差处理方式:误差≤3%实结算房价款,误差>3%买受人可退房。退房需求,开发商应退还房价款及利息。不退房情况下,面积误差≤3%部分由买受人补足,>3%部分由开发商承担。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3%部分由开发商返还买受人,>3%部分开发商双倍返还买受人。
    法律分析
    1、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2、合同未作约定的,接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215;100%。风险提示:1、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2、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拓展延伸
    合同纠纷: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不符的法律解决方案
    当合同约定的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不符时,解决这一合同纠纷的法律方案通常包括以下步骤。首先,双方应详细审查合同条款,特别是与面积相关的条款,以确定是否存在误解或解释不一致。其次,如果双方无法就此达成一致,可以寻求专业的法律咨询,以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先例,评估各方的权利和责任。接下来,可以尝试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纠纷,以避免更长时间和高成本的诉讼程序。如果协商不成功,当事人可以考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根据合同约定的原则和相关法律进行判决。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应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并充分参与庭审程序。最终,法院将根据法律和事实情况做出判决,解决合同纠纷并确定各方的权益。请注意,此答案仅为一般性建议,具体情况可能需要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进行调整和适用。
    结语
    在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时,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处理方式。如果合同未作约定,按以下原则处理:面积误差在3%以内,按实际结算房价款;超出3%,买受人有权退房。退房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退还房价款并支付利息。若买受人不退房,根据面积误差比,部分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或由开发企业承担。具体处理方式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并可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解决。请注意,此为一般建议,具体情况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
    合同约定面积
    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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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2:16: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