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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产税房屋大修的认定标准
释义
    法律主观
    大修期间对房屋征收房产税或免征房产税的认定标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39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做好房地产税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税字[86]第8号)第二十四条关于“房屋因大修而停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在整顿期间可以免征房地产税,并适当修改“税务机关审批”,取消税务机关审批的规定。纳税人因房屋大修中断服务半年以上的,在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出相应说明。二是纳税人房屋停用半年以上需要免征房地产税的,应当在房屋大修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大修的名称、地点、权属证书号、原值、用途、原因等相关证明材料,检修合同、检修起止时间等,供税务机关检查。具体报送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法律客观
    《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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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2 21:0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