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我国大陆境内的单位与个人销售的下列物流相关的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一)国际运输服务,即: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二、我国境内的单位与个人销售的下述物流相关服务可免征增值税(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不包括在内): (一)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二)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三)面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全部在境外消费的物流辅助的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不包括在内); (四)以无运输工具的承运方式所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五)财政部跟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其他服务。 三、免征跨境物流内容如下: 1、依照国家相关规定需取得相关许可资质的国际运输服务项目,纳税人获得相关许可资质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政策没有取得的,可适用增值税的免税政策; 2、境内的单位、个人来提供程租等服务,如若租赁的交通工具是用于国际运输服务与港澳台运输服务的,由出租方按照现行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3、境内的单位与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与湿租等服务,如果承租方利用租赁的交通工具向其他单位或其他个人提供国际运输的服务跟港澳台运输服务的,由承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政策。境内的单位、个人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的服务的,由出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4、境内单位、个人以无运输工具的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的,由我国境内的实际承运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规定;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经营者可适用增值税的免税政策等规定。 四、境内的单位与个人销售可适用增值税零税率规定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的,可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改为免税或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但是在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指后,36个月内不可以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五、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没有达到人民币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的单位,可免征增值税的政策。2018年12月31日指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人民币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免征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