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办证期限为十五个工作日,即法定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不算入其中。办证期限自受理公证之日起至出具公证书之日止,出具公证书需要审批的,审批通过之时即为公证书出具之时。但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证期限内。受理公证之日是指公证机构经过初步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而接受公证申请的日期,形式上大多表现为公证机构向当事人出具受理通知书的时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条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