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合同情事变更原则适用条件
释义
    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成立后,由于出现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重大变化情况,导致合同基础动摇或者丧失,继续维持合同将会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原则。其适用条件包括:1)须有情事变更的事实,2)情事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3)须情事变更是当事人所不可预见的,4)须情事变更使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条款进行相应改变,属于法律中规定的合同变更。
    法律分析
    情事变更原则,又称情势变更规则,是指在合同成立后,由于出现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重大变化情况,导致合同基础动摇或者丧失,继续维持合同将会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原则。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有以下几项:
    (一)须有情事变更的事实。所谓情事,泛指作为合同成立基础或环境的客观情况,例如合同订立时的供求关系。这里的变更,是指上述客观情况发生了异常变动,例如战争引起严重的通货膨胀。具体判断是否构成情事变更,应以是否导致合同基础丧失、是否致使合同目的落空、是否造成对价关系障碍作为判断标准。
    (二)情事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之所以要求情事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是因为若情事变更在合同订立时即已发生,应认为当事人已经认识到发生的事实,合同的成立是以已经变更的事实为基础的,不允许事后调整,只能令明知之当事人自担风险。之所以适用情事变更原则要求情事变更发生在履行完毕前,是因为合同因履行完毕而消灭,其后发生情事变更与合同无关。
    (三)须情事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即由不可抗力及其他意外事故引起。若可归责于当事人,则应由其承担风险或违约责任,而不适用情事变更原则。
    (四)须情事变更是当事人所不可预见的。如果当事人在缔约时能够预见情事变更,则表明他承担了该风险,不再适用情事变更原则。
    (五)须情事变更使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该显失公平应依理性人的看法加以判断,包括履行特别困难、债权人受领严重不足、履行对债权人无利益等。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变更的规定是什么
    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条款进行相应改变,属于法律中规定的合同变更。合同变更指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和更改,即权利和义务变化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对于合同变更的规定较为简单,仅两个条款,即第543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第544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虽然仅两个条款,但是合同变更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合同的履行和企业利益却具有很大关系。
    三、合同变更与补充协议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一)补充协议和变更协议,两者主要在内容上不同;
    (二)补充协议是对未约定的事项或者约定不明的事项进行补充明确;
    (三)变更协议,主要对约定好了的事项进行更改,比如更改履行方式,履行地点,数量等等;
    (四)从名称上,法律上和实践中,没有区分的意义,也可以用补充协议的方式,对内容进行更改。或者用变更协议的方式,对内容进行补充。两者都可以互用。合同,不是看名称,主要是看内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12-29)\t第九条\t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所列合同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t第十四条\t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04-24)\t第五条\t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12 7:0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