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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卫生行政处罚的程序?
释义
    律师分析:
    1、由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对如何处罚提出处理意见。
    2、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依据】: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在调查终结后,应当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合议并作好记录,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依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一)确有应当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二)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依法提出不予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四)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同时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还应当依法提出卫生行政处罚的意见。 除前款第一项、第五项所述情形之外,承办人应制作结案报告,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第二十六条 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合议之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适用听证程序的按本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卫生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九条 卫生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前款规定的时间的,应当报请上级卫生行政机关批准。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需要延长时间的,由省级卫生行政机关负责集体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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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4:0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