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作15年辞职,能获得多少补偿? |
释义 | 劳动者在同一单位工作15年,主动辞职无经济补偿金,单位违法辞退才有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用人单位解除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包括劳动者解除、协商解除、单位解除等情形。劳动者突然离职仍需结算工资,劳动者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单位解除合同。若劳动者无故擅自离职,单位可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合同。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应事先通知工会,并考虑工会意见后书面通知。 法律分析 劳动者在同一个单位工作15年,如果劳动者主动辞职的,是没有任何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如果是用人单位违法辞退劳动者才有经济补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者突然离职工资还要结算吗 首先在劳动合同内,劳动者不论是履行法定的离职手续后离职,还是无故擅自离职,用人单位都有义务结算该劳动者的工资。 当然劳动者也有要履行法定的离职手续,劳动者法定离职手续是指劳动者只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或者在试用期的劳动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如劳动者无故擅自离职,则违反了法定的劳动合同解除程序,用人单位可以就该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同一单位工作15年,如果主动辞职,则没有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只有在用人单位违法辞退劳动者的情况下,劳动者才有权获得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多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至于劳动者突然离职的工资结算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无论是法定离职还是无故擅自离职,用人单位都有义务结算劳动者的工资。然而,劳动者需遵守法定的离职手续,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以确保合法解除劳动合同。若劳动者无故擅自离职,用人单位可根据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应事先通知工会。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违法行为,并要求用人单位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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