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疾险拒赔“继往”理由是否适用于微创手术后的肝硬化? |
释义 | 法律分析:重疾险保险公司拒赔的“继往”理由可能不适用于微创手术后的肝硬化。保险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对于此类情况的保险责任和赔付标准。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保险人对于投保人提出的保险请求,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保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保险人拒绝承保或者解除合同的,应当向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说明理由。 3.《保险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保险合同的内容以及保险费率、费用和赔偿标准告知被保险人。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5.《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于因医疗事故导致的损害,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民法典》第十一条规定,单位人员因执行任务造成损害,由单位承担。 以上法律依据表明,保险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赔付标准,如因医疗事故导致的肝硬化需要赔偿,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单位人员因执行任务造成的损害也应当由单位承担。因此,重疾险保险公司拒赔“继往”理由可能不适用于微创手术后的肝硬化,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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