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桂林农村宅基地申请需要的步骤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窗口人员当场审查材料做出作出处理 3、行政审批办公室审查 4、局主管领导审核,作出予以同意或者不予同意决定 5、同意的,行政审批办制作上报文件,报市政府审批 6、市政府同意批复后,行政审批中心制作决定文件 二、桂林农村宅基地申请的办理条件 1、申请人以户为单位申请用地,用地实行一户一宅的原则; 2、申请人及户内人口(申请用地面积时计算的该户人口)必须是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申请人没有房屋或现有宅基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4、申请使用的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涉及农用地的,应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三、桂林农村宅基地申请办理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