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如何规定不允许离婚? |
释义 | 限制男方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提出离婚的法律规定,旨在保护女性身心健康及子女发育,避免给女方带来精神和经济压力。禁止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给双方一个冷静期,让其重新思考婚姻问题。对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需得军人同意,除非军人有重大过错。此外,如果夫妻感情未破裂,法院一般不会判决离婚。这些规定体现了对妇女、儿童和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 法律分析 一、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在不允许离婚的情况中,这一条是对男方离婚自由权的限制,考虑到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及中止妊娠后的身体和心理状况,这样规定是很有必要的,我们发现,很多女性在此期间,由于身体原因往往是没有工作或主动辞去工作的,如果男方这时提出离婚,一方面肯定会给女性带来较大的精神打击,影响女性的身心健康及子女的发育,同时也会让女方面临严重的经济危机,这会加大女性的压力。因此,法律做如上规定是一种较人性化的处理,是对妇女及儿童的一种特殊保护。但是,在此期间,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或者如果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在此限。 二、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在不允许离婚的情况中,此种情况是大多数诉讼离婚的人都会遇到的,其实很多夫妇在离婚并不是经过深思熟虑的,有些人是在一时冲动下提出的,所以经过法院审查后发现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会判决不准离婚,此后要给双方一个冷静期,使双方再慎重思考婚姻问题,规定六个月之内不能再起诉实际上就是要给双方这个冷静期,所以这期间不能提出离婚是很自然的事情。 三、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在不允许离婚的情况中,这种情况体现了我国对军婚的特殊保护,我国法律在考虑到军队担负的特殊任务和军人职业特点,而对军人婚姻做了一些特殊的法律保护。此处所指的军人主要指现役军人,如果军人本人同意或犯了重大的过错,那么另一方还是可以要求离婚的。 四、夫妻感情未破裂 在不允许离婚的情况中,我国法律还对普通人在普通时期的离婚要求,也做了限制,因为判决离婚的主要考量因素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可是两个人从相识、相知、相恋再到生儿育女,非常不容易,那些千丝万缕的联系都是通过时间和感情的积累垫定下来的,怎么可能轻易地结束,所以如果夫妻感情还能修复,还存在和好可能,法院一般是不会判决离婚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结语 限制男方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提出离婚,是为了保护女方的身心健康和子女的发育。这一规定考虑到女性在此期间可能没有工作或主动辞职,离婚会给女性带来精神打击和经济困境。法律的特殊保护对妇女及儿童具有人性化的处理。对于一时冲动提出离婚的夫妇,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并规定六个月内不能再起诉,为双方提供冷静思考的时间。军人婚姻受到特殊保护,配偶要求离婚需得到军人同意,除非军人有重大过错。在普通时期,夫妻感情未破裂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不会判决离婚。《民法典》第1082条对男方离婚诉权作出了相应限制,但女方提出离婚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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