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买房积分政策 |
释义 | 上海买房积分总分=基础分+社保动态分。 积分包括基础分60分与年限分21.7分,基础分中家庭分10分,上海户籍10分,无房20分,名下无房且5年内无购房记录20分,上海户籍且名下一套住房5分,沪籍名下一套住房且五年内无购房记录5分。 1、基础分细则 (1)家庭情况:认购新房时,家庭状况为已婚状态+10分;认购人为未婚、离异或丧偶等情况则不加分。 (2)户籍情况:认购新房时,认购人为上海户籍+10分;认购人为非上海户籍的(夫妻一方为上海户籍,非上海户籍的一方单独上产证的)不加分。 (3)房产情况:认购新房时,认购人(含家庭成员)名下上海无房的+20分;认购人为沪籍家庭且名下住房有1套方则+5分,两套以及以上不加分。 (4)五年内购房记录:认购新房时,认购人(含家庭成员)名下无房且5年内无购房记录的+20分;认购人为沪籍家庭名下有1套房且5年内无购房记录的+5分;认购人5年内有购房记录的,则不加分。 2、动态分细则 自2003年1月起计算,每缴纳一月社保加0.1-0.24分。单身则视个人情况,家庭参照夫妻双方中社保缴纳较多的一方。 法律依据: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2017)》 第二十三条 (积分申请和办理) 持证人申请积分的,应当根据《居住证》积分指标项目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委托其单位到人才服务中心办理。 人才服务中心受理后,应当将积分材料转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审核属实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积分,并告知申请人积分情况。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 第六条 (基础指标及分值) 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一)年龄 年龄指标最高分值30分。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持证人年龄在56-60周岁,积5分;年龄每减少1岁,积分增加2分。 (二)教育背景 教育背景指标最高分值110分,持证人按照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的被国家认可的国内外学历学位,可获得积分。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大专(高职)学历,积50分。 2.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积60分。 3.持证人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积90分。 4.持证人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积110分。 (三)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 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指标最高分值140分。持证人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可获得积分。具体积分标准如下: 1.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五级,积15分。 2.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四级,积30分。 3.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积60分。 4.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当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积100分。 5.持证人取得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积140分。 持证人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一级申请积分的,最近1年内累计6个月的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应不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注册的,注册后给予加分。 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目录、技能类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四)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 持证人在本市工作并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按月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积3分。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单位与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单位不一致的,不作为本项的积分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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