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成都市导游证补办程序是什么 |
释义 | 本文主要介绍了导游证的报名程序和条件、报名材料、时间和地点以及费用。导游证的报名需要指定专人负责,不接受个人报名。报名条件包括遵守宪法、具有高中、中专或以上学历、身体健康、无违法和不良行为记录、具备适应导游人员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的中国公民。报名材料包括多个表格和证件复印件,缴费方式包括网银缴费和银行缴费。费用为每人598元或648元。 法律分析 一、报名程序 1. 旅行社和导游管理公司需指定专人负责导游证办理并报我局备案; 2. 导游人员需通过旅行社或导游管理公司到我局办理相关手续,不接受个人报名; 3. 旅行社或导游管理公司收集所有办证资料,并交由旅行社或导游管理公司负责人统一报送; 4. 根据不同情况,办理导游证需备齐相应资料并报制卡室。 二、报名条件 1. 遵守宪法,热爱祖国,有志于旅游业发展; 2. 具有高中、中专或以上学历; 3. 身体健康,无违法和不良行为记录; 4. 具备适应导游人员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的中国公民(包括港澳地区永久性居民)。 三、报名材料 1. 《申办导游证总表》一份; 2. 《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份,需加盖旅行社公章,钢笔或签字笔填写; 3. 红底两寸免冠工作近照两张(背面用圆珠笔注明姓名及所属旅行社); 4. 导游资格证复印件(一、二页); 5. 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6. 社保卡复印件一份; 7. 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由劳动局鉴定的劳动合同); 8. 若有五人以上报名,请按《申办导游证总表》格式使用Excel文件制作盘。 四、报名时间和地点 1. 报名时间:每年12月或6月; 2. 考试时间:每年3月或9月; 3. 报考地点:成都市旅游局; 4. 地址:成都市锦城大道366号2号楼19楼。 五、报名费用 1. 中文导游:每人598元; 2. 外语导游:每人648元。 缴费方式: 1. 网银缴费:考生需开通网银功能,并确保银行卡存款充足,登录报名账号后点击缴费,按提示完成。 2、银行缴费 考生需要登录报名账号,点击打印《缴费通知单》,持《缴费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费。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导游人员需要经过一定的培训和考试,取得导游证后方可从事导游活动。具体的办理流程如下: 1. 培训:首先,申请人需要参加由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政策法规、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对等方面的知识。 2. 考试:培训合格后,申请人需要参加由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 3. 申请:通过考试的申请人可以向旅游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导游证。 4. 审核:旅游主管部门会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条件。 5. 发证:审核通过并符合相关规定的申请人,将获得导游证,并可在规定范围内从事导游活动。 需要注意的是,在办理导游证的过程中,申请人需要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导游服务的质量和安全。同时,旅游主管部门也将对导游证的办理情况进行监管,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结语 各位考生及旅行社、导游管理公司: 感谢您对我们旅游业的关注和支持。根据《导游证管理办法》和《申办导游证总则》,现将有关导游证报名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名程序 1. 旅行社和导游管理公司需指定专人负责导游证办理并报我局备案; 2. 导游人员需通过旅行社或导游管理公司到我局办理相关手续,不接受个人报名; 3. 旅行社或导游管理公司收集所有办证资料,并交由旅行社或导游管理公司负责人统一报送; 4. 根据不同情况,办理导游证需备齐相应资料并报制卡室。 二、报名条件 1. 遵守宪法,热爱祖国,有志于旅游业发展; 2. 具有高中、中专或以上学历; 3. 身体健康,无违法和不良行为记录; 4. 具备适应导游人员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的中国公民(包括港澳地区永久性居民)。 三、报名材料 1. 《申办导游证总表》一份; 2. 《申请导游证登记表》一份,需加盖旅行社公章,钢笔或签字笔填写; 3. 红底两寸免冠工作近照两张(背面用圆珠笔注明姓名及所属旅行社); 4. 导游资格证复印件(一、二页); 5. 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6. 社保卡复印件一份; 7. 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由劳动局鉴定的劳动合同); 8. 若有五人以上报名,请按《申办导游证总表》格式使用Excel文件制作盘。 四、报名时间和地点 1. 报名时间:每年12月或6月; 2. 考试时间:每年3月或9月; 3. 报考地点:成都市旅游局; 4. 地址:成都市锦城大道366号2号楼19楼。 五、报名费用 1. 中文导游:每人598元; 2. 外语导游:每人648元。 缴费方式: 1. 网银缴费:考生需开通网银功能,并确保银行卡存款充足,登录报名账号后点击缴费,按提示完成。 2、银行缴费 考生需要登录报名账号,点击打印《缴费通知单》,持《缴费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修正):第七章 旅游监督管理 第八十七条 对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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