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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过错推定原则的8种情形分别是什么
释义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遭受人身损害的,推定教育机构具有过错;
    2、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损害的,推定医疗机构具有过错:
    (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b)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c)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3、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推定动物园具有过错;
    4、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过错;
    5、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过错;
    6、林木折断致人损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过错;
    7、地下施工(包括窨井)致人损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过错;
    8、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
    一、过错推定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的区别
    1、从责任的性质上看:
    无过错责任不具有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性,而在于对受害人提供补偿,补偿功能是它的一个很重要的法律特征,而过错推定仍然是以过错为归责原则,只是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义务,因此过错推定还是具有一般民事责任的教育、惩罚等性质。
    2、从最后的责任分担情况来看:
    无过错责任往往和保险制度联系在一起,通过保险制度实现损害分配的社会化,而过错推定,因为法律加大了加害人的注意义务,因加害人未能尽到义务,所以要对受害人提供补偿,它并不以保险制度而分配损失。
    3、从免责情况来看:
    无过错责任并不考虑当事人的过错,一旦损害发生,就应承担责任。并不存在免责的事由,而过错推定承认加害人有反驳的机会,在存在不可抗力时,也有机会免责,所以它并不是一种纯粹的归责方法。
    4、从司法审判实践的情况来看:
    无过错责任并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对有无过错举证,而只要有因果关系的存在。在行为人不能证明他们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应承担赔偿损害责任。凡在适用推定过错责任的场合,行为人要不承担责任必须就自己无过错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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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7:2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