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逾期不答复的,行政许可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当地书面的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如果行政机关没有说明理由,行政许可申请人可以通过提前行政复议或者直接提前行政诉讼维权。 一、行政许可的流程有哪些? (一)申请程序: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其启动权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申请一般是书面提出。为了方便申请人,可以以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提出,也可以由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 2、申请人应当如实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3、行政机关应当公开行政许可规定,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答复申请人的疑问。 4、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材料。 (二)受理程序:受理是指行政机关经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即申请事项是否属本行政机关管辖范围;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事项;是否按规定提交了申请材料;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根据不同情况,按行政许可法第32条分别作出处理。 (三)决定程序: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有作出决定的义务。 (四)收费:行政机关实施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检查原则上不得收取任何费用,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实施许可收取的费用要全部上交国库,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