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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标价变更归为新要约么
释义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一、合同标志是什么
    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要约和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
    二、买卖合同可以约定哪些
    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了可以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也就是说,在买卖合同中,只要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合同的实际情况和双方需要约定有关内容。
    三、要约失效的原因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要约被拒绝;(二)要约被依法撤销;(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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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9:5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