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样的人称为直接抚养权人 |
释义 | 直接抚养权人是指可以直接照顾子女生活的一方父母。父母离婚时,如果双方没有约定轮流照顾,而是抚养权归一方,另一方支付抚养费,那直接抚养权人就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 一、怎样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只要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则应予准予。而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来取得子女抚养权的当事人,更因患病等原因,已无力继续承担子女的抚养费用。此时可以向法院申请抚养权变更。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现上述情况,无抚养权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抚养权变更。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比如原抚养方失业、外出工作、生活,难以照顾子女,无抚养权一方移居香港或国外,要求子女随同生活等 注意: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双方对此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另行起诉。 二、父母离婚一方不给抚养费如何解决 父母离婚一方不给抚养费的,子女及有抚养权的一方父母可以去法院起诉要求对方给付抚养费。我国《民法典》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所以,离婚后一方不支付抚养费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支付抚养费。 三、离婚孩子归谁要怎么分配 离婚孩子如何分配,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亲生活: (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或母亲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的等等。此外,如果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也应予支持。 2、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2)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从理论上来说,是哪一方可以提供更有利于孩子生活的环境和条件,就归哪一方。 3、二到八岁的孩子,法院依据最有利于孩子原则,主要考虑父母哪方能够带好孩子。比如孩子的家庭作业的经常是谁签字,家长会经常谁去开,课外辅导班缴费签字等等,这些都是法院判抚养权的重要参考因素; 4、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即已满八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孩子,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5、随祖父母、外祖父母生活多年,可以作为父或母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七条规定,如果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6、轮流抚养。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离婚孩子抚养权的判定原则如下: 1、核心原则,子女利益最大化; 2、根据子女年龄确定抚养权原则; 3、考虑双方父母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原则; 4、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5、协议优先原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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