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质押权和抵押权谁优先吗 |
释义 | 优先权是法律上基于特殊政策性考虑而赋予某些特种债权或其他权利的一种特殊效力,以保障该项权利能够较之普通债权而优先实现。法律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一、抵押权优先受偿的法律规定 抵押权优先受偿的法律规定 1、抵押财产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应当优先清偿抵押权人的债权,清偿后有剩余才能清偿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债权。 2、重复抵押时,抵押权的优先顺序: 登记+登记:先登记>后登记 登记+未登记:已登记>未登记 未登记+未登记:按照债权比例清偿(非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 二、质权与抵押权的联系及相同点有哪些? 1、二者均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 2、二者均是担保物权的一种,与所担保的债权形成主权利与从权利的关系; 3、二者均以支配和取得担保物的变价价值为内容; 4、二者均依照民法典、民法典等法律规定设定。(担保民法典定原则) 5、二者与普通债权相比具有优先受偿性。 6、质权与抵押权提供担保标的及所担保的债权均具有特定性。 三、抵押权的行使期限是多久 抵押权的行使期限一般是两年。对于抵押权行使期限。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当事人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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