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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动产物权有什么权
释义
    动产物权包括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动产物权在取得方法、成立要件及效力上与不动产物权均有不同。动产物权不采用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要件的取得方法,世界各国一般皆以交付作为其取得方法及成立要件。在具体方法及法律效果上又有两种不同规定,一为交付公示主义,即规定未经交付,动产物权的让与仅在当事人间产生效力,但不得对抗第三人;另一为交付要件主义,即使在当事人之间也不产生效力。依让与以外的权利原因取得动产物权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无须转移占有即应发生效力。
    一、动产归属确定的基本原则——交付生效
    《民法典》的一个基本功能就是“定纷止争”,也就是要明确物的归属。那么,《民法典》怎么来明确财产归属?简单讲就是不动产看登记,动产看交付。
    不动产不能移动,所以要靠不动产登记来确定所有权的转移。与此相反,动产可以频繁移动的,所以动产是从交付开始发生所有权转移。动产在谁的手里,除有相反证据外,谁就是该动产的权利人。《民法典》在第二百零八条中就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动产交易是经济生活中最常见的现象。各种交易越频繁,随之而发生的物权变动也越频繁。物权发生变动,应当公示,不然第三人不知道物权变动的事实,动产交易就会有纠纷。因此,物权的设立、转移必须公开、透明,从而使第三人知晓物权变动的事实,以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秩序。动产交付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交付的实质在于将动产物权设立、移转、变更等情况向社会公众公布,使人们能够从动产的占有情况知道该动产的物权现状。第二,交付的内容是将动产的占有由一方移转给另一方。第三,交付的对象仅限于动产。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的《民法典》对动产交付采取的是生效要件主义,动产交付完成以后,动产的设立和转让生效,同时,也发生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这有利于确认财产的归属和维护交易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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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8:0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