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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的区别是什么
释义
    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的区别在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且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而非格式条款是双方进行协商后达成的合同条款。格式条款具有预先拟定、未与对方协商的特点,并为重复使用而设计。虽然格式条款的内容不可改变,但其使用可以节省时间和成本。然而,无论是格式条款还是非格式条款,只有在对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合同才能生效。
    法律分析
    一、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的区别是什么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非格式条款合同是双方进行协商,没有预先拟定的合同。
    从定义可以看出两者的区别最主要的事两点:预先拟定、未与对方协商。
    二、合同中什么是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有以下几方面的含义:
    第一,格式条款是由一方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是由一方于订立合同前拟定的,而不是在双方基础上形成的。拟定格式条款的一方一般是固定提供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单位,也有的是由政府的有关部门为固定提供某种服务或商品的单位制定,而由这些单位使用的,例如运输合同中的价格等条款。由于格式条款是一方事先拟定的,因此,无论是何方先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总是处于要约人的地位。
    第二,格式条款是为重复使用而拟定的格式条款是为重复使用而不是为一次性使用而制定的。由于固定提供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当事人无论向何人提供该种商品或服务将遵行同样的条件,因此,该当事人将该条件标准化,而拟定出格式条款。格式条款的重复使用性一方面决定了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作为要约人总是特定的,而受要约人是不特定的一定范围即需要该种商品或服务范围内的人;另一方面决定了使用格式条款有减少谈判时间和费用从而节省交易成本的优点。
    第三,格式条款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必协商的格式条款具有不变性、附合性。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并不与相对方就格式条款的内容进行协商,也就是说,格式条款的内容是不能改变的,相对方只能或是同意格式条款的内容与对方订立合同,或是拒绝接受格式条款的内容而不与提供方订立合同,而不可能与对方协商修改格式条款的内容。也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附合条款。订立合同时当事人是否可以协商,这是格式条款与其他条款的一个根本性区别。在实务中当事人利用事先拟定好的合同条款订立合同的情形较多,但事先拟定的合同条款未必均为格式条款。
    最后,虽然非格式条款看起来比较公平,但是在实际应用中格式条款使用的比较多,因为这样节省时间,可以提高效率,但是不管是哪一类,只要对方当事人没有同意条款合同内容的情况下,合同不会生效。
    结语
    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的区别在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而非格式条款是双方进行协商、没有预先拟定的合同。格式条款具有预先拟定、未与对方协商的特点,而非格式条款则是经过双方协商达成的合同。虽然格式条款在实际应用中更为常见,因为可以节省时间提高效率,但无论是格式条款还是非格式条款,只有在对方当事人同意条款合同内容的情况下,合同才会生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 第四十九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三十八条 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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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4:2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