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共同共有分割的情形
释义
    在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可能会被分割。共同所得需要满足两个条件:双方共同生活并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一般共有是指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房产,双方平等地享有所有权。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财产,共有人之间可以约定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也可以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物的分割原则是依据共有人约定分割的原则和依法分割的原则。损害赔偿的原则是共有财产关系的客体为一
    法律分析
    在双方同居生活的期间,共同财产可能会被分割。
    (二)共同所得。构成共同所得,也要具备二个条件:一是双方共同生活,这是形成共有关系的基础;二是双方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这是产生共有关系的前提条件。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才能构成共同所得,否则应视为个人所得。
    (三)一般共有,即共同共有,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房产,不管双方的出资多少,双方均平等地、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双方终止同居关系时原则上应均等分割。
    二、共同共有物的分割原则是什么
    (一)依据共有人约定分割的原则。
    无论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约定的依其约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
    (二)依法分割的原则。
    共有人对共有财产是否可以分割,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依据本条的规定予以分割。即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第一,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按份共有是各共有人按照确定的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其应有份额享有相当于分别所有的权利。
    第二,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共同共有是共有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共有。
    (三)损害赔偿的原则。
    共有财产关系的客体为一项特定的统一的财产。如图书馆,其功能、作用、价值是确定的。因某些法定的特殊原因,共有人分割共有财产,会使共有财产的功能丧失或者削弱,降低它的价值,有可能给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因此本条规定,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三、共同共有可以重新约定份额吗
    可以共同磋商将共同共有变更为按份共有。但共同共有本身不可以重新约定份额。其次,共同共有转为不等额按份共有应当办理转移登记。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拓展延伸
    共有财产分割原则是民法中一个重要的原则,它指的是在共有财产中,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在共有财产的分割中,约定与依法分割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首先,约定分割是指在共有人之间事先约定好共有财产的分割方式,例如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等。这种分割方式可以有效避免在共有财产分割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和争议,提高共有财产的利用效率。
    其次,依法分割则是指在共有财产分割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分割。例如,在房屋共有的情况下,共有人可以协商决定将房屋进行出售、出租或者抵押等处理方式,也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共有物的分割。
    因此,共有财产分割原则既包括约定分割,也包括依法分割。在实际操作中,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方式进行共有财产分割,以维护共有财产的权益和利益。
    结语
    在双方同居生活的期间,共同财产可能会被分割。共同所得需要满足两个条件:共同生活和工作劳动或经营管理。一般共有指的是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房产,平等享有所有权。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财产,共有人之间可以约定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也可以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请求分割。损害赔偿原则规定,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不可以重新约定份额,但可以共同磋商将共同共有变更为按份共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 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1 7:4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