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是否能与其他保险叠加? |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与其他保险叠加的情况需要具体分析。若其他保险具有补充失业保险金的功能,则可以叠加领取,但总领取期限不得超过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 法律依据: 1.《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为12个月,可以分次领取。” 2.《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社会保险费和社会保险待遇不得与其他费用、待遇叠加发放。”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保险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保险责任、保险期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缴费方式等内容。” 根据以上法律依据,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与其他保险叠加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但总领取期限不得超过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同时,保险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保险责任、保险期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缴费方式等内容。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