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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是否能与其他保险叠加?
释义
    法律分析: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与其他保险叠加的情况需要具体分析。若其他保险具有补充失业保险金的功能,则可以叠加领取,但总领取期限不得超过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
    法律依据:
    1.《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为12个月,可以分次领取。”
    2.《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社会保险费和社会保险待遇不得与其他费用、待遇叠加发放。”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保险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保险责任、保险期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缴费方式等内容。”
    根据以上法律依据,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与其他保险叠加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但总领取期限不得超过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同时,保险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保险责任、保险期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缴费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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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1:56: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