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精神病人监护制度是什么? |
释义 | 《民法典》规定了精神病人监护制度,当精神病人没有法定监护人或丧失监护能力时,利害关系人可向村委会或居委会申请监护人,有争议时可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权。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按顺序为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近亲属,也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时,可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指定,或直接向法院申请指定。精神病人监护制度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精神病人监护制度是什么? 《民法典》精神病人监护制度是精神病人没有法定监护人或者丧失监护能力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向村委会或者居委会申请监护人,有争议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权。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精神病没有法定监护人,或者法定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的,有监护资格的其他监护人可以协商确定,或者村委会、居委会申请指定,有争议的,由法院指定监护人。 二、监护权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八条【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条【协议确定监护人】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三十一条 【监护争议解决程序】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在当代的社会,精神病人是在我国《民法典》当中,也是有着非常明确的一套监护制度的,比如说精神病人的配偶,还有成年的子女和父母都是可以担任精神病人的监护人的,也可以协商确定监护人。 结语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精神病人监护制度明确了在精神病人没有法定监护人或丧失监护能力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村委会或居委会申请监护人,并可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权。根据监护人的确定程序,有争议时可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法院指定监护人。此外,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协商确定监护人。在当代社会,我们有着完善的精神病人监护制度,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二章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第二十四条国家发展妇幼保健事业,建立健全妇幼健康服务体系,为妇女、儿童提供保健及常见病防治服务,保障妇女、儿童健康。 国家采取措施,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等服务,促进生殖健康,预防出生缺陷。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修正):第三章孕产期保健第二十条生育过严重缺陷患儿的妇女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到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医学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修正):第二章婚前保健第十一条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对检查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医学技术鉴定,取得医学鉴定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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