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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退休返聘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特征?
释义
    退休后返聘不是劳动关系,需提供考勤记录、证人证言、住房公积金或社保缴纳凭证、入职登记表、工作证、工资卡、劳动合同、工资收入证明等证据来认定劳动关系。
    法律分析
    一、退休后返聘是否是劳动关系?
    并不是劳动关系,退休后返聘为劳务关系。用人单位与以下人员产生用工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企业停薪留职人员;其他。
    退休返聘属于劳务关系。尽管不能否认退休人员仍然可以以劳动者的身份回到就业市场,但是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已经不在《劳动法》的保护范围之内。简言之,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在聘用退休人员时,不需要与其订立劳动合同。退休返聘人员也无法要求依据《劳动法》来处理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纠纷。
    二、认定劳动关系需要什么材料?
    (1)工资收入证明,如工资表、工资条、工资银行存折等;
    (2)工作证、工卡;
    (3)入职登记表、录用通知书、报名表等;
    (4)住房公积金、社保缴纳登记证明;
    (5)考勤记录,如考勤表、纸皮打卡记录等;
    (6)证人证言。
    三、认定劳动关系的三要素是什么?
    其一,隶属关系。即在人身、经济和组织上劳动者从属于用人者,在用人者的指挥、控制下进行劳动,劳动者成为用人者组织中的一个部分,成为劳动关系。
    其二,有劳动行为的给付。只有劳动者在客观上有劳动行为的付出,双方之间才产生《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这也正是事实劳动关系与合同无效之劳动关系的重大区别所在:劳动合同在订立后未实际发生用工之前被确认为无效,则双方之间并不能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其三,欠缺书面形式。事实劳动关系与标准劳动关系的唯一区别在于一纸劳动合同。法定书面形式的欠缺使得劳动者与用人者双方权利义务的内容变得不明确,在双方无争议时并无多大问题;但双方有疑问时,则只能由双方各自举证证明或依法定内容确定。
    退休后返聘不是劳动关系,与公司发生纠纷,申请劳动仲裁时,首先要认定和公司的劳动关系,需要提供考勤记录,证人证言,住房公积金或社保的缴纳凭证,入职登记表,工作证,工资卡,劳动合同,工资收入证明等作为认证劳动关系的证据。
    结语
    退休后返聘属于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不在《劳动法》保护范围内。在劳动仲裁中,认定劳动关系需要提供考勤记录、证人证言、住房公积金或社保的缴纳凭证、入职登记表、工作证、工资卡、劳动合同、工资收入证明等作为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修正):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举办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修正):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 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诚实信用、公平、公开的原则。
    用人单位通过职业中介机构招用人员,应当如实向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岗位需求信息。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职业中介活动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修正):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 第四十三条 国家建立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制度,开展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失业状况调查统计,并公布调查统计结果。
    统计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劳动力调查统计和就业、失业登记时,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调查统计和登记所需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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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3 2:3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