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监督管理情况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1、对社区矫正对象的遵规守纪和接受社区矫正情况及时进行监督,督促社区矫正对象遵守社区矫正规定,履行社区矫正义务. 2、随时保持与社区矫正对象的联系,及时发现、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情况。 3、每月一次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司法所反馈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的情况。遇有特殊情况要及时反映。 4、定期与司法所工作人员沟通信息,研究社区矫正对象在接受社区矫正过程中存在的具体问题等内容。 相关法律规定,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加强监督管理: 1、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 2、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3、拒不按照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被给予警告的; 4、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 5、拟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的。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二十四条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裁判内容和社区矫正对象的性别、年龄、心理特点、健康状况、犯罪原因、犯罪类型、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实现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矫正方案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等情况相应调整。 第二十五条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情况,为其确定矫正小组,负责落实相应的矫正方案。 根据需要,矫正小组可以由司法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人员,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人员以及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组成。社区矫正对象为女性的,矫正小组中应有女性成员。 第二十六条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了解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情况和行为表现。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通过通信联络、信息化核查、实地查访等方式核实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实地查访等工作时,应当保护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信息和个人隐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