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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2023成都户口学历落户办理方法
释义
    在成都申请户口需要满足一定的加分条件,其中社保是加分项目。社保正常情况下每年能够加7分,高学历者可以加到30分。除此之外,学历也是加分项目。申请人必须满足普通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和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的条件。申请人可以选择落户地,并准备所需材料到落户地公安办证中心申请办理。成都在人才引进的入户政策上有所放宽,降低了入户门槛,但需要注意仍需满足相应条件。
    法律分析
    在成都申请户口需要满足一定的加分条件。社保便是此中加分项目,社保正常状况下,5险一年能够加7分,高能够加到30分,这30分,对好多人来说不容易啊,再加上目前政策影响,想多加几分本来就很困难了。此时就需要学历来加分。
    首先,申请人必须满足这两个条件:一是普通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二是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申请人在申请落户时可以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选择落户地
    1、申请人已有住房,应在住房所在地申请办理;
    2、申请人没有住房,但是直系亲属在成都有住房,可在其直系亲属的住房所地申请办理;
    3、申请人没有住房但有工作单位,可在单位集体户或单位所在区(市)县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申请办理;
    4、申请人没有住房且没有工作单位,可在区(市)县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申请办理落户。
    (二)准备所需材料:毕业证书、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落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
    (三)办理落户:带上材料直接到落户地公安办证中心申请办理。
    二、政策解读
    通过对最新落户政策的解读,我们可以看到,为了进一步吸引人才,成都在人才引进的入户政策上有所放宽。
    一是入户中心城区的学历和职称进行了适当放宽,原是具有本科学历或中级职称可入户,现在放宽到大专学历、中级职称或技师以上;
    二是增加了年龄限制,原学历、职称引进的人才无年龄限制,此次调整后年龄限制在45周岁以下,并在成都落实了工作的人员(特殊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在成都中心城区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中级技术职称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在郊区(市)县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初级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工职业资格的,以及因经济建设需要引进的各类人才,年龄45周岁以下(特殊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并在成都已落实工作单位的市外人员,可在本人产权房屋、单位集体户、亲友处办理本人入户。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按规定办理随迁或投靠。
    不过比较可惜的是本政策只针对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三本、专升本都算在其中。但网教、成教、自考类不予办理。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成都在落户方面对学历有一定的要求。
    首先,学历要求在初中及以上,同时需要提供相应的学历证明。对于高校应届毕业生,可在公安机关人口管理部门办理落户手续时,凭有效的学生证办理户口登记。
    其次,对于同等条件下,学历越高,落户难度越小。例如,全日制本科落户难度较小,而研究生落户难度相对较大。
    另外,学历落户仅适用于非成都户籍居民。对于成都户籍居民,落户条件及流程可能会有所不同。
    综上所述,成都在落户方面对学历有一定的要求。同时,不同学历人群的落户难度也有所差异。如果您需要进一步了解具体的落户流程和要求,建议您咨询当地公安机关人口管理部门。
    结语
    申请户口需要满足一定的加分条件,社保是其中之一。在成都申请户口,需要满足普通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和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的条件。申请人可以选择在已有住房、直系亲属在成都有住房或者没有住房但有工作单位的情况下申请办理。办理落户时需要准备毕业证书、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落户地居民户口簿和亲属关系证明,可以直接到落户地公安办证中心申请办理。为了进一步吸引人才,成都在人才引进的入户政策上有所放宽,包括放宽入户条件、增加年龄限制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修正):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在招收学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不符合入学条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撤销入学资格,并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已经取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身份,顶替本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指使盗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入学资格被顶替权利受到侵害的,可以请求恢复其入学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
    (二)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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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0:3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