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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2023成都市户口学历落户可以怎么办理
释义
    在成都申请户口需要满足一定的加分条件,其中社保是加分项目。社保正常情况下每年能够加7分,高学历者可以加到30分。除此之外,学历也是加分项目。申请人必须满足普通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和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的条件。申请人可以选择落户地,并准备所需材料到落户地公安办证中心申请办理。成都在人才引进的入户政策上有所放宽,降低了入户门槛,但需要注意仍需满足相应条件。
    法律分析
    在成都申请户口需要满足一定的加分条件。社保便是此中加分项目,社保正常状况下,5险一年能够加7分,高能够加到30分,这30分,对好多人来说不容易啊,再加上目前政策影响,想多加几分本来就很困难了。此时就需要学历来加分。
    首先,申请人必须满足这两个条件:一是普通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二是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申请人在申请落户时可以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选择落户地
    1、申请人已有住房,应在住房所在地申请办理;
    2、申请人没有住房,但是直系亲属在成都有住房,可在其直系亲属的住房所地申请办理;
    3、申请人没有住房但有工作单位,可在单位集体户或单位所在区(市)县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申请办理;
    4、申请人没有住房且没有工作单位,可在区(市)县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申请办理落户。
    (二)准备所需材料:毕业证书、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落户地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
    (三)办理落户:带上材料直接到落户地公安办证中心申请办理。
    二、政策解读
    通过对最新落户政策的解读,我们可以看到,为了进一步吸引人才,成都在人才引进的入户政策上有所放宽。
    一是入户中心城区的学历和职称进行了适当放宽,原是具有本科学历或中级职称可入户,现在放宽到大专学历、中级职称或技师以上;
    二是增加了年龄限制,原学历、职称引进的人才无年龄限制,此次调整后年龄限制在45周岁以下,并在成都落实了工作的人员(特殊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在成都中心城区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中级技术职称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在郊区(市)县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初级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工职业资格的,以及因经济建设需要引进的各类人才,年龄45周岁以下(特殊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并在成都已落实工作单位的市外人员,可在本人产权房屋、单位集体户、亲友处办理本人入户。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按规定办理随迁或投靠。
    不过比较可惜的是本政策只针对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三本、专升本都算在其中。但网教、成教、自考类不予办理。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成都不存在户口学历落户的政策。然而,成都市为了吸引高层次人才,采取了一些特殊的落户政策,主要集中在人才引进和人才公寓方面。
    具体来说,成都市人才引进政策主要面向国内外顶尖人才,包括高层次人才、领军人才等,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1. 人才引进目录:成都市制定并公布人才引进目录,纳入目录的人才可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2. 人才公寓:成都市为高层次人才提供专门的公寓,符合条件的毕业生、人才可以租住。
    3. 户籍迁移:对于符合条件的人才,成都市可以通过特殊渠道进行户籍迁移,以便其享受当地户籍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成都市采取了一些特殊落户政策,但并不代表所有人才都可以享受这些政策。同时,这些政策也有一定的限制和条件,例如,人才必须满足一定的学历、年龄等要求。
    综上所述,成都不存在户口学历落户的政策,但成都市为了吸引高层次人才,采取了一些特殊落户政策,主要集中在人才引进和人才公寓方面。
    结语
    申请户口需要满足一定的加分条件,社保是其中之一。在成都申请户口,需要满足普通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和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的条件。申请人可以选择在已有住房、直系亲属在成都有住房或者没有住房但有工作单位的情况下申请办理。办理落户时需要准备毕业证书、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落户地居民户口簿和亲属关系证明,可以直接到落户地公安办证中心申请办理。为了进一步吸引人才,成都在人才引进的入户政策上有所放宽,包括放宽入户条件、增加年龄限制等。
    法律依据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19-03-02)\t第六十一条\t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实施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合作办学项目的具体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合作办学项目的具体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制定。
    高等教育法(2018-12-29)\t第六十一条\t高等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证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不得抽回其投入的办学资金。
    高等教育法(2018-12-29)\t第五十四条\t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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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15:09: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