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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果
释义
    1、义务人产生杭辫权
    (1)从义务人的角度来说,在时效届满之后,其享有拒绝履行的抗辩权。也就是说,如果权利人提出请求,义务人有权拒绝,法院也不得强制义务人必须履行其义务。对于义务人来说,时效届满之后,义务人因援引时效抗辩权,不仅可以拒绝权利人的请求,而且将导致其义务转化为自然债务,从而产生某种时效利益,这种利益本质上也是一种民事权益,应当依据私法自治原则由当事人自愿行使。但义务人仅取得拒绝履行的抗辩权,权利人的实体权利与诉权均不消灭。
    (2)对权利人的效果。对于权利人来说,时效届满以后,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和诉权均不消灭。具体来说,对权利人而言,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时效期间届满并不导致权利本身的消灭,其实体权利仍然存在,只是会使其权利的效力减弱,权利人的权利已经转化为一种自然权利,即只要义务人援引时效抗辩权,债权人的权利将难以实现。当然,在时效届满以后,债权的受领权能并没有减弱。因此,债权人仍然可以受领债务人的给付,权利人仍然可以接受义务人的履行,义务人不得以权利人构成不当得利为由请求返还。第二,时效届满不导致诉权的消灭。权利人仍然可以基于其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只要符合起诉的条件,法院应当受理,而不得直接以时效期间届满为由驳回起诉或不予受理。因为诉权本身作为一种国家赋予当事人为保护其合法权利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是一种宪法性权利,不能因时效届满而丧失。
    2、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一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已经同意履行的,不得再提出抗辩。二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3、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依据《民法典》第193条的规定,时效届满以后,法院不应当主动依职权审查时效是否已经届满,无论是在起诉阶段,还是在诉讼过程中,法院都不能主动援引时效规定。但一旦义务人提出时效的抗辩,无论是在正式答辩中提出,还是在法庭辩论中提出,法院都有义务审查时效届满的情况。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应当认为其抛弃了时效利益。
    一、诉讼时效利益可以预先抛弃吗
    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抛弃,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前,权利人抛弃其时效利益。《民法典》第197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因此,该法禁止当事人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法律上作出此种规定的原因在于:一方面,如果允许当事人预先抛弃时效利益,权利人就可能利用其优势地位,强迫义务人抛弃其时效利益,从而会损害实质公平。另一方面,如果当事人预先抛弃时效利益,则不利于社会公共秩序和交易安全的维护,诉讼时效利益虽然是一种私益,但它也确实关涉社会公共利益。按照私法自治原则,义务人可以事后放弃其时效利益,但不得预先放弃其时效利益,另外,时效规则具有强制性,如果允许当事人可以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就可能使法律上的时效规则形同虚设。当事人预先放弃时效利益的,其无论是采取单方法律行为的形式,还是采取双方法律行为(如合同)的形式,都应当认定为无效。
    二、诉讼利益抛弃是怎样的
    第一,抛弃的对象是义务人因时效届满而享有的时效利益,而不是实际占有的财产。也正因为如此,义务人必须知道时效已经经过其获有时效利益。
    第二,抛弃是一种事后处分的行为。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事后抛弃时效利益,毕竟此种利益仅属于当事人的私人利益。也就是说,在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可以就已经取得的时效利益加以处分。
    第三,时效利益抛弃属于单方处分行为,应适用意思表示的一般规定,因此,抛弃者须有行为能力和处分能力。时效利益的抛弃在性质上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只要符合单方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即可发生效力。时效利益的抛弃属于有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该行为应当在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当然,按照私法自治原则,当事人也可以事后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抛弃其诉讼时效利益。
    第四,时效利益抛弃的方式是多样的,义务人可以单方的意思表示,也可以以协议的方式抛弃时效利益。如时效届满后,双方达成协议同意履行债务,即构成义务人对时效利益的抛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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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2 6:4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