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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牵连犯在法律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什么?
释义
    牵连犯是指实施某一犯罪行为的同时触犯了其他罪名,构成两个独立的犯罪,而吸收犯是指多个犯罪行为中一个行为被另一个行为所吸收成为一个犯罪行为的特征。
    法律分析
    (一)牵连犯的概念
    以实施某种犯罪为目的,但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况,此时方法行为和目的行为之间、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之间就存在着牵连关系,因此称之为牵连犯。
    (二)牵连犯的构成要件
    1.牵连犯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这是牵连犯的本质。牵连犯是为了实施某一犯罪,其方法行为和结果行为又构成了另外一个犯罪。
    2.须有两个以上的行为,其中一个是目的行为,一个是方法行为,或者一个是原因行为,一个是结果行为,或者既有方法行为、目的行为(原因行为),又有结果行为。
    3.两个以上的行为均触犯了刑法分则中的有关规定,触犯了两个以上的罪名,构成独立的犯罪,各行为不属于一个犯罪构成的要件。
    关于吸收犯
    数个不同的犯罪行为,依照一般的日常观念或法条内容,其中一个行为当然地为他行为所吸收,只成立吸收行为的一个犯罪。
    (二)吸收犯的特征
    1.事实上有数个不同的行为,每一行为都单独成罪,都分别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有关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
    2.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着吸收关系。吸收关系主要有两种情况:
    (1)一般经验上的吸收关系,即依照一般经验法则,一罪是另一罪的当然实行方法或当然实行结果,前行为是后行为的当然发展阶段或者后行为是前行为的当然发展结果;
    (2)法条内容上的吸收关系,即按照法律规定,一罪的犯罪构成为他罪所包括。
    (三)吸收犯的处罚
    吸收关系表现为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对吸收犯以重罪论处,轻罪被重罪吸收。
    4.两个以上的行为之间须有牵连关系。牵连关系有两种:
    (1)方法行为和目的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
    (2)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
    (三)牵连犯和吸收犯的区别
    牵连犯中的两罪之间不存在当然的关系,而吸收犯的两罪之间存在着这样的关系。
    结语
    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种犯罪为目的,但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况。牵连犯的构成要件包括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存在两个以上的行为,以及这些行为触犯了刑法中的规定并构成独立的犯罪。相比之下,吸收犯是指存在多个不同的犯罪行为,其中一个行为被他行为所吸收,只成立吸收行为的一个犯罪。吸收犯的特征包括存在多个不同的行为,每个行为都单独成罪,并且这些行为之间存在吸收关系。对于吸收犯,通常会以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原则来处罚。总的来说,牵连犯和吸收犯的区别在于两罪之间是否存在当然的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二百七十九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敲诈勒索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不认为是犯罪;认定为犯罪的,应当酌情从宽处理。
    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根据被害人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况,可以对行为人酌情从宽处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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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2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