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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户口迁移后,原身份证是否有效
释义
    我国尚未对个人户口迁移后身份证的办理制定强制性管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三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需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并领取迁移证件,而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则需要经过公安机关批准。在到达迁入地后,城市和农村分别在三日和十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可以凭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证件、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证件或被释放的人的证件进行迁入登记。
    法律分析
    在身份证有效期内,您可以使用它。目前,我国尚未对个人户口迁移后身份证的办理制定强制性管理办法。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三条,公民在迁出本户口管辖区时需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并注销户口。而在迁往城市时,需要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并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入手续。因此,在身份证有效期内,您可以使用它。目前,我国尚未对个人户口迁移后身份证的办理制定强制性管理办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修正):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同时废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领取的居民身份证,自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依照本法在2012年1月1日以前领取的居民身份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后,原居民身份证的停止使用日期由国务院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居民身份证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统一制作、发放。
    居民身份证具备视读与机读两种功能,视读、机读的内容限于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项目。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修正):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核定。
    对城市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农村中有特殊生活困难的居民,在其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居民身份证时,免收工本费。对其他生活确有困难的居民,在其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居民身份证时,可以减收工本费。免收和减收工本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公安机关收取的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全部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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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0:0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