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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2021年取消个体诊所新政策有哪些
释义
    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举办其他医疗机构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在执业登记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申请执业登记前,举办人应当对设置医疗机构的可行性和对周边的影响进行研究,合理设计医疗机构的选址布局、功能定位、服务方式、诊疗科目、人员配备、床位数量、设备设施等。在申请执业登记时,申请人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提交材料。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登记的医疗机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并严格依法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将有关信息通过电子化注册系统向社会公布;审核不合格的,一律不予登记。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优化完善本地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定期公开公布医疗机构数量、布局以及床位、大型设备等资源配置情况。要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实行指导性规划,鼓励社会力量在医疗资源薄弱区域或者儿科、康复、护理、精神卫生等短缺专科领域举办医疗机构。
    举办诊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个人举办诊所的,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满5年。
    2.两人及以上合伙举办诊所的,所有合伙人均应当符合上述要求;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定期评价实施情况,并将评价结果按年度向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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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5 0:27: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