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被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一般应当终身服刑;真诚悔罪,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但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三年。《刑法》规定,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