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债务的清偿的规定为:如果是破产的债务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来清偿债务:首先是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然后是职工工资、社保费用、补偿金等费用;再是其他的社保费用和拖欠的税款;最后是普通的破产债权。 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条 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 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 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 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 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