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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参加文体活动而受伤应该归谁担责
释义
    当事人因参加存在风险的文体活动而受伤的,一般不得要求其他参加人员负责。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一、传销罪的计量标准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一般情形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将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领导恐怖组织罪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领导恐怖组织罪的刑事责任:
    1、领导恐怖组织的犯罪分子,应承担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或者无期,并处没收财产的刑事责任;
    2、积极参加者应承担被判处3-10年有期,并处罚金的刑事责任;
    3、其他参加者承担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的刑事责任。
    三、什么是“自甘风险”规则
    所谓自甘风险是指已经知道有风险,而自己自愿去冒风险,那么,当风险出现的时候,就应当自己来承担责任、承担损害的后果的原则。《民法典》规定了两种情形,一是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为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除非其他参加者故意或重大过失,其他参加者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是如果活动组织者是学校等教育机构的话,应当适用学校等教育机构在学生受到人身损害时的相关责任规定。例如学校设施有安全质量问题,则学校应承担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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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7 4:5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