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因素有哪些 |
释义 |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因素有。 (1)被害人的反抗。 (2)第三人的阻止。 (3)自然力的阻碍。 (4)物质的阻碍。 (5)犯罪人能力不足。 (6)认识发生错误;等等。 一、共同犯罪中止和未遂的区别 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犯罪未遂具备三个特征: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2、犯罪未得逞;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构成犯罪中止,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必须在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2、必须自动地放弃犯罪或自动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3、必须彻底地停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刑法理论通说认为,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未完成是否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未完成的是犯罪未遂,不属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着手实行犯罪或未得逞的是犯罪中止。总而言之,能达目的而不欲时,为犯罪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时,为犯罪未遂。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也必须具备一般犯罪中止的条件,而且还必须具有共同犯罪中止的特殊性。 二、构成绑架勒索罪会如何处罚 构成绑架勒索罪的处罚方法具体如下: 1、绑架罪的基本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如果犯罪情节较轻的,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如果在实施绑架行为时,杀害被绑架人,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绑架罪既遂与未遂的判断方法具体如下: 1、绑架罪的既遂有两种情况: (1)行为人实施了绑架行为和提出不法要求的行为后,第三人满足了行为人的不法要求; (2)行为人虽然实施了绑架行为和提出了不法要求的行为,但第三人没有产生恐惧心理或者对被绑架者漠不关心,或者没有按照行为人的意志去行为,致使行为人的不法要求没有得到实现。 2、绑架罪未遂也有两种情况: (1)在着手实施绑架行为时,由于被害人的反抗或他人救助等原因,致使绑架没得逞,因而未能实际控制被害人的; (2)行为人已经劫持了被绑架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来得及实施提出不法要求行为的。 三、如何区分抢劫罪和抢夺罪 抢劫罪和抢夺罪的界定如下:1、二者主体范围不同,抢劫罪为年满14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抢夺罪则必须是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2、侵犯的客体不同,抢劫罪侵害的是复杂客体,即人身权和财产权,抢夺罪侵害的是财产权;3、最主要的是体现在行为方式上,抢劫罪采用的是致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不知反抗或者不能反抗的强制手段占有财物,作用的力在被害人身上,其作用在于使被害人为避免身体伤害而放弃反抗或者无力反抗;而抢夺罪则是趁被害人不备而夺取财物,其作用力是在物上,即使因为用力过猛给被害人造成伤害,也构成抢夺罪。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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