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举办民办学校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举办民办学校需要什么条件: 举办民办学校,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五)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六)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申办审批程序: 1、申请申办:民办学校举办者按《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筹设和正式设立的规定要求,向县教体局申请申办。 2、名称核准:向民政、市场或人社部门申请名称核准。举办学校编制的申办文件材料及今后学校用名,必须用核准后的校名,不得更变。 3、受理材料:举办者将编制完整规范的应该提供的申办材料送交县教体局教育股。需进行筹设的,提交筹设材料;已具备办学条件的可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提交正式设立材料。县教体局对上报申办材料进行审核验收。 4、审核评估:县教体局组织申办审核专家组对申办学校的组织机构、办学章程、办学能力、经费来源、办学条件等进行审核评估,并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写出考察报告。 5、审议批准:专家组将审核及考察报告报请局党委会审议,由局党委会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6、批文发证:县教体局对批准办学的机构下达批准办学文件、颁发办学许可证。未批办的学校,教体局将按时发给回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有良好的信用状况。举办民办学校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建设用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