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凡是提起公诉的案件: 1.法院都应当受理:对于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法院都应当受理。 2.都必须进行[程序性/书面]审查[必经程序]: (1)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案卷材料/证据的: A.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B.不得以上述材料不充足为由而不开庭审判。 (2)如果检察院移送的材料中缺少上述材料的: A.法院可以通知检察院补充材料; B.检察院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补送。 二、审查期限计入审限: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计入法院的审理期限。 1.按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7日内审查完毕; 2.按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3日内审查完毕。 三、法院的审查内容[检察院提起公诉移送材料要求]: 1.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2.起诉书是否写明被告人的身份,是否受过或者正在接受刑事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 3.是否移送证明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包括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批准决定和所收集的证据材料; 4.是否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物,并附证明相关财物依法应当追缴的证据材料; 5.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证人、鉴定人名单;是否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并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需要保护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名单; 6.当事人已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已接受法律援助的,是否列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7.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列明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8.侦查、审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齐全; 9.有无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