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工作是如何规定的 |
释义 |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人民检察院依照前两款规定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 一、最新《刑事诉讼法》认罪认罚规定有哪些? 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核心的一环是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通过认罪认罚而与检察机关达成一致,签署具结书。这个具结书的效力就是进入审判程序后,法院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也就是说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机关的公诉裁量权得以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公诉在审前程序中的主导作用更加凸显。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第17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这两条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作出了规定。 也就是说,只要符合上述规定,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的刑罚,法律没有限定,包括重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以及共同犯罪案件,只要认罪认罚的,均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二、发律师函能起到什么作用 发律师函能起到的作用如下: 1、解答有关咨询; 2、引导和帮助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有关援助,转交申请材料; 3、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中,为自愿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有关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有关帮助,对检察机关定罪量刑建议提出意见,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应当有值班律师在场; 4、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情形代理申诉、控告; 5、承办有关援助机构交办的别的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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